
我们结婚四年多,当时开结婚证书的时候我们共同借款60万买了一套房子并办理了产权证,当时我们商量将产权证落在女儿的名下,所以我们夫妻俩的名字都没有放上去。后来的两年中我们两个人共同偿还了借款19万,剩下的债务41万打算在后几年中陆续还清。
但这些年来我们越来越觉得双方性格不合,几乎天天吵架,夫妻生活也早就没有了,这样痛苦的婚姻生活让我们都感到很辛苦,所以决定离婚。
孩子他同意给我抚养,每个月支付一定的抚养费,而且同意我跟女儿住在这间房子里,他另外找居住地。但是现在他提出我们当初剩下的贷款要我一个人偿还,理由是我住在这间房子里。我不知道他的说法对不对?
维情法律咨询师:
现在房产证上只有您女儿一个人的名字,所以这套房子不能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因为你们双方对房产都没有权利争取,也避免产生了矛盾。但是现在就像您遇到的另一个问题,孩子判给您的,您和孩子住在此房屋中,剩下的债务是否归居住人单独偿还。
您丈夫的理解是错误的,因为房屋落到孩子名下可以视为夫妻双方对孩子的赠予行为,您只是为照顾抚养孩子而居住在房子里,而并非房子产的所有人。夫妻婚姻期间的债务在离婚的时候还是需要共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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