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去年29,在我们村上算是大龄剩男了,因为家里的催促和我自己本身就想尽快结束单身生活的想法,我就找了我们邻村有名的媒婆王婆婆,想让她给我留意留意。后来王婆婆把自己家侄女介绍给我了,我也挺感谢王婆婆的,感觉她把自己家人介绍给我也是信任我的人品。
后来和她侄女见过面之后感觉挺不错的,姑娘长得很乖巧水灵,几次相处后我们就确定了男女朋友关系。但是在交往后,我总是听到一些不太好的话,说王婆婆的侄女精神上有问题,我就去找王婆婆问了这件事,王婆婆当时很肯定说没这回事,那我自然就安心了。
现在我们结婚刚一年,那天我看到我老婆发病,我就知道被王婆婆骗了,我当即就是想离婚,我要女方返还彩礼等费用,我想知道王婆婆故意隐瞒事实的行为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挚心咨询师回复:
首先,媒人获得费用合理,不符合不当得利条件。王婆婆在为你介绍适婚女子的情况下,只要你们二人达成婚约的,就属于介绍成功,按照民间风俗王婆婆有权获得“红包”费用。而按照《民法通则》及《民通意见》的规定,“不当得利”要求:受益人获得报酬,是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或者法律上的根据消失而致受害人利益损失。
其次,尽管居间合同不适于人身关系,但媒人介绍符合居间行为要件。按照《合同法》第424条的规定,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而在民法理论上,居间合同又称为中介合同或者中介服务合同。向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的一方为居间人,接受他方所提供的订约机会并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可见,媒人介绍他人相亲的行为完全符合居间行为的构成要件。现实中,在“媒人介绍行为”没有可适用的法律条款时,可以参照适用居间行为的规定。
再者,媒人介绍过程中存在过错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按照《合同法》第425条第2款的规定,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王婆婆在接受你的委托后,她的身份就转化为“居间人”。而按照上述规定,王婆婆介绍相亲过程中隐瞒了自己侄女的精神病史的重要事实情况,损害了你的选择权并导致了严重后果,因此你有权要求王婆婆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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