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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夫妻的“忠诚协议书”

来源: 发布时间:2015/9/24 10:26:12 | 分享 | 人气:557

我前几年离得婚,后来经人介绍,认识了现在的老公,他也离过婚。几次相处下来两个人感觉都还可以,毕竟到了我们这年纪又离婚过,择偶的要求也就只要能一起过日子就行了。由于我们俩都是再婚,为慎重起见,我俩经过“友好协商”,签署了一份“忠诚协议书”。协议约定,夫妻婚后应互敬互爱,对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观和责任感。协议书中还特别强调了“违约责任”:若一方在婚期内由于道德品质的问题,出现背叛另一方的不道德行为(婚外情),要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30万元。协议签订后,在婚姻存续期间,我发现他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年初我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令他支付违约金30万元。

挚心咨询师回复:

    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理解。狭义上的夫妻忠实义务,又称贞操忠实义务,仅仅意味着配偶性生活的排他专属义务。广义上的夫妻忠实义务,不仅包括夫妻在性生活上互守贞操,不为婚外性行为,也包括夫妻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损害配偶的利益。我国《婚姻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而且《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又将“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作为可以离婚的法定事由之一。

    关于忠诚协议是否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问题,是审判实践中的一个热点、难点。对此,有一种观点认为,《婚姻法》第4条所规定的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夫妻一方以此道德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进行交换而订立的协议,不能理解为确定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因此,对夫妻双方签有忠实协议,现一方仅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为由,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协议或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应当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三条“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规定,不予受理。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对违反夫妻忠诚协议、情节尚未达到“与他人同居”程度的,如何承担责任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法律也没有明文禁止当事人对此作出约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签订的“忠诚协议”完全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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