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经人介绍认识的,她在订婚的时候提出,为确保双方关系稳定,我家给了一万的定金。为了彼此以后,我们约定了,如果之后我反悔,就不能要求她返还礼金。如果是她反悔,必须双倍返还礼金。我想着为了我们的将来,所以就同意了她的要求,双方签订了协议后,我就给了她一万。随后我们就去民政局登记了结婚。
可是不到两个月我们之间就有了很多矛盾,因为感情不和我们就开始了分居生活。现在我希望她能返还我当初支付的礼金,不知道法院会怎么判。
挚心咨询师回复:
尽管彩礼与我国的婚姻自由原则相悖,但考虑到我国国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你们已经登记且共同生活,因此只能适用“(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这一项,司法实践中处理起来也是比较复杂的。首先,是生活困难的标准应如何掌握的问题。其次,“给付人”的范围应如何确定也值得探讨,是仅指婚姻关系中的一方,还是亦包括一方的父母。也就是说,给付彩礼导致男方父母生活困难的是否应当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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