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俩是05年结婚的,大家都是80后,经济上也相对独立。婚前我们为了避免日后的纠纷,特地订立了一份婚前协议。其中有一条是约定夫妻双方原则上实行“AA制”,我们俩各自的收益归个人所有,个人物品归个人使用。用于生活上的共同物品共同支出。另外还签订了一份“财产公证书”,对婚前和婚后的财产也分别作了明确的决定。
直到去年我们之间出现的情感问题,我实在没办法接受他对我动手的行为,所以向法院提出了诉讼。本来其实离婚也没多大问题,但现在他说自己是在被迫的情况下签的协议,所以要求重新分割共同财产,甚至还提出要分割我在银行的存款跟证券。像他这样的请求,法院会认同吗?
挚心咨询师回复:
你好,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归各自所有、共同共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共有。所以,你们之间签订的协议约定的内容是明确的,是对各自的收益以及家庭支出、财产分割等做了明确的约定。所以说该约定是合法有效。一旦夫妻离婚,双方在财产分割中均应当履行。
至于你丈夫提及的在被胁迫的情况下签订协议,那需要他提供相应的证据去证明他所说的话是否属实,如果说他拿不出相应的证据的话,那么上述的约定无效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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