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跟男友是在英国留学的时候认识的,因为是老乡,一来二去聊得多了就确定了恋爱关系。后来,毕业回国后我们就同居了。当时,两个人也没多想,觉得只要彼此开心就好,至于结婚证什么的并不是特别在乎。后来,双方家长见面吃饭,都挺不错的,他爸妈也很认可我。
前年,他爸爸去世,他妈妈就跟我们一起住了。因为他妈妈身体也不是太好,加上我后来怀孕了,所以家里的开销一下子就全都压到了他身上。
也是从那时候开始,我感觉他越来越不对劲,对我说话总是恶言相向。动不动就要跟我吵架,我真的是不知道还能怎么维持这样的生活了。但现在离开,我也没有经济来源,孩子也还小,就这样的情况我可以要到我和孩子的赡养费吗?
挚心咨询师回复:
根据“家庭暴力防治法”的精神,承认“有实无名”的同居夫妻为“事实上夫妻”,在终止同居关系后,对于生活困难的一方,应付给赡养费。并且法院一般会按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来妥善分割。
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即:能证明为个人财产的,按个人财产处理;不能证明为个人财产的按共同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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