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跟我前夫是初恋,当时懵懵懂懂在毕业时我们就决定共携一生,但是结婚后发现,婚姻生活并没有我所想的那样美好,无论是夫妻关系还是跟婆婆的关系都弄得我焦头烂额。想着大概是由于没有孩子的关系,所以不能让我们更好的体会婚姻生活,所以也就在结婚几个月后决定要小孩。
当我怀孕的时候,我却发现前夫他有了外遇,当时对于我而言是深受打击,我有想过离婚,但是想着肚子里的小孩,再说前夫有再三保证,我也就当做没有这件事而作罢。但是这件事就像我心中的刺,一直膈应着我,所以在女儿3岁的时候我毅然决然的要与前夫离婚。
我跟前夫是协议离婚的,在离婚协议中我们约定女儿由我抚养,并将我们夫妻双方共有的房产赠与女儿。但是离婚半年后,前夫突然来找我,要求撤销离婚时对女儿的赠与。我不同意,但他说,我们还没有给女儿办理房子的过户手续,所以赠与行为尚未发生效力,可以撤销。所以我想问一下,我前夫的说法对吗?我的女儿是不是真的不能拥有这所房子呢?
挚心咨询师回复:
根据您的陈述,我们可以了解到您和前夫是在离婚时赠与女儿房产,虽然尚未办理过户登记,但是亦不能简单认定赠与行为是没有生效。因为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赠与的财产需要依法办理登记等手续后才生效,但这一条并不适用于您的情况。与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于《合同法》,而适用于其他法律的规定,离婚协议中有关赠与的条款,自然也就不能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来判定是否生效。
夫妻离婚时,约定将共有房产赠与孩子所有,是一种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为目的的赠与行为。这种发生在特定身份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有目的的赠与,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也属于一项诺成性的约定。在双方婚姻关系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且离婚协议的其他内容已经履行的情况下,应当视为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赠与行为不能随意撤销。而且,夫妻将共有财产赠与子女的行为,有别于普通民事主体之间的赠与,它表面上体现了赠与的“无偿”特性,实际上往往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等紧密相连。综上可以认为,即便房子尚未过户到您女儿名下,但这项赠与行为已经生效,不能撤销。
我国法律同时规定,男女双方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对财产分割反悔,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人民法院审理后,如果没有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您前夫如果执意要更改房产的分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只要您们订立协议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赠与条款就是合法有效的,不能撤销,您前夫应当无条件将房产过户给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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