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孙女士应聘到一家公司的人力资源岗位。在填写应聘表时,她在婚姻状况一栏写的是“未婚”。随后,双方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几个月后,该公司发现江女士在应聘时已经结婚,便于2015年8月以孙女士隐瞒婚姻状况构成欺诈为由,解除了与孙女士的劳动合同。请问,该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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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那么,什么是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简单来说,就是履行劳动合同的能力和条件,具体一点就是学历、技能、身体状况等。就本案而言,孙女士应聘到人力资源岗位,其是否结婚都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也不属于履行劳动合同能力和条件的范畴。因此,孙女士的婚姻状况不是用人单位必须了解的内容,孙女士也没有告知义务,不必如实回答。这家公司的做法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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