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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初的过于草率结婚让我现在后悔不已

来源: 发布时间:2015/11/12 15:45:03 | 分享 | 人气:555

我跟老公是闪婚,在朋友的一次聚会上觉得聊得来就在一起了,谈了不到半年就去领了结婚证,可是婚后我发现他很多方面的习惯不好,而且在外面风流成性,隔三差五的夜不归宿,我真觉得自己当初看错了人,怎么会和这样一个人结婚,现在只怪自己当初太草率,没有好好考虑清楚,我想摆脱这段婚姻,不想再和他有瓜葛。如果我们离婚我想了解一下关于夫妻个人财产的问题,夫妻个人财产都包括哪些?

挚心咨询师回复:

    根据我国最新婚姻法规定,夫妻个人财产具体包括以下:

    一、 一方的婚前财产:

    婚前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包括婚前个人劳动所得财产、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有形还是无形财产,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在理解婚前财产时应注意如下方面:

    1、判断是否属于婚前财产的关键在于财产权的取得时间系在结婚之前。如果财产权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后才实际占有该财产,其性质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2、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待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外有约定的除外。

    3、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这里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是指与生命健康直接相关的财产。由于这些财产与生命健康关系密切,对于保护个人权利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应当专属于个人所有,而不能成为共同财产。我国婚姻法将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作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有利于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为受害人能够得到有效治疗、残疾人能够正常生活提供了法律保障。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根据第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为了尊重遗嘱人或赠与人的个人意愿,保护公民对其财产的自由处分权,如果遗嘱人或赠与人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指出,该财产只遗赠或赠给夫妻一方,另一方无权享用,那么,该财产就属于夫妻特有财产,归一方个人所有。这样规定的另一个意义在于,防止夫妻另一方滥用遗产或受赠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具有专属于个人使用的特点,如个人的衣服、鞋帽等,应当属于夫妻特有财产。我国司法实践中,在处理离婚财产分割时,一般也将个人专用的生活物品,作为个人财产处理。价值较大的生活用品,因其具有个人专用性,仍应当归个人所有,这也符合夫妻双方购买该物时的意愿。况且,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多数情况下,夫妻双方都有价值较大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这项规定属于概括性规定。夫妻特有财产除前四项的规定外,还包括其他一些财产和财产权利。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新的财产类型的出现以及个人独立意识的增强,夫妻个人特有财产的范围也将有所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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