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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男友同居分手后,我可以索取赡养费吗?

来源: 发布时间:2015/11/15 14:45:02 | 分享 | 人气:536

我跟男友是在国外留学的时候认识的,因为两个人来自同一个城市,彼此又聊得来,再加上身在异国他乡多少都对彼此有照应,所以我们慢慢走到了一起。我们毕业回国后就同居了,当时觉得俩人开心就好也没在意那一纸婚书的问题。我们父母也都互相见过面,他爸妈对我挺好的也很认可。

    三年前他妈去世了,他爸就搬到我们这一起住了,由于他爸身体不适特别好,再加上我今年生了孩子,所以辞了工作在家照顾孩子和老人,因此家里的经济开支全由他维持了。

    可是现在我觉得他越来越奇怪了,甚至对我口出恶言,说我配不上他,对孩子也是不管不问,一回来我们就吵架,这样的生活我真的不知道怎么维持下去。想离开他可是我没有经济来源,而且孩子也还小,我想知道这样的情况我是否可以要到我和孩子的赡养费。

挚心咨询师回复:

    您好,根据“家庭暴力防治法”的精神,承认“有实无名”的同居夫妻为“事实上夫妻”,在终止同居关系后,对于生活困难的一方,应付给赡养费。并且法院一般会按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来妥善分割。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即:能证明为个人财产的,按个人财产处理;不能证明为个人财产的按共同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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