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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不到半年想离婚,彩礼钱拿得回来吗?

来源: 发布时间:2015/12/8 15:19:16 | 分享 | 人气:569

我跟我老婆是今年七月份结婚的,当初介绍人把她说的什么都好,当时按照我们那边的习俗给了她们家很多彩礼,而且也答应了丈母娘的要求,多给了三万买车,可是待我们真的结婚了,我发现根本就没有介绍人说的那么好,给我的感觉就是最常说的好吃懒做。而且婚前她说自己还是完整的,可是婚后我看她那么漂亮怎么可能以前没有谈过恋爱,而且也根本不是完整的了。

    我现在想到这些就来气,觉得听窝火的,有种被人欺骗的感觉,现在只想赶紧跟她离婚。但是我们这样离婚我能把彩礼钱拿回来吗?还是说有什么别的办法?

挚心咨询师回复: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此条件的规定,标志着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于彩礼纠纷问题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如果是索要彩礼钱、首饰钱等,就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一章总则中的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了离婚彩礼返还的条件,其中第(三)项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是返还彩礼的一个条件。那么如何理解生活困难呢?《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对生活困难的含义作出了这样的解释: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据此,生活困难应当是指绝对困难,而不是相对困难。《解释(二)》第十条中的生活困难的理解也应当与上述解释一致。即所谓绝对困难是实实在在的困难,是因为给付彩礼后,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财产受到损失,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比较困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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