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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再三出轨,小三怀孕,我能要求精神损失费吗?

来源: 发布时间:2016/4/22 14:33:58 | 分享 | 人气:511

   我们结婚七年,前两年的时候老公到异地打工,那个时候我们就开始了两地分居,也就逢年过节他才回家呆上几天。我一直以为我们的生活虽然不富裕,但起码还是很平静的。

    可就在去年年初的时候,我突然接到了一个陌生女人的电话,声称我老公是她的男人。听那个女人说,他们已经住在一起快两年了,而且那个女人怀孕都快两个月了。于是我立即打电话质问他,他很坦白地跟我承认出轨了,说从来没有想过要和我离婚,还说会和那个女人断绝关系的,希望我能给他一定的时间。

    我当时真的没办法接受这个事实,可是为了顾全家庭,最终我还是决定挽回老公。甚至特意请假去了一次老公工作所在地,见到了那个女人,并且出钱让她做了人流。我以为这件事情已经平息,可是直到上个月,我发现丈夫居然不思悔改,还与这个女人保持着关系。我已经没有办法再忍受丈夫这样的行为了,我就是想请问如果我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他对那女人怀孕一事给我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可以吗?

挚心咨询师回复:

    根据法律上来看,所谓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是指配偶一方违法侵害配偶他方的合法权益,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精神利益的损害和精神创伤,过错配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构成须同时具备有法定原因、有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有主观过错等四个要件。

    所以您老公的过错行为显然对您造成了精神上的损害,但致人怀孕是否属法定原因呢?所谓法定原因,我国《新婚姻法》规定了如下四类情形: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由于致人怀孕并非法定原因,因此法院很有可能驳回您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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