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和丈夫于2015年3月因为感情性格不和一时冲动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前我们就协商好婚后的二十万元存款全部归我所有。后来,离婚后我们仍就住在一起,但是没有发生过夫妻关系,并且是分房睡的。
可是,过了几个月后,考虑到方方面面面,我们又复婚了。但复婚后还是小吵不断,直到今年五一过后我们又大吵了一架。他向法院起诉离婚,理由是夫妻感情再度破裂,但是他这次要求得到20万元存款的一半。
所以现在我想请教一下,这个存款是否应属于复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他是否有权得到一半?
挚心咨询师回复:
尽管你们第一次离婚后几个月内就复婚了,但从法律上来看,这些存款即从2015年3月离婚时所有权已转移到您的名下,成为了您婚前的个人财产。根据《婚姻法》第16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婚后未作特别约定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离婚后仍归一方所有。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明确规定:“婚姻法第16条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你们在离婚后分室而居时没有将20万元约定为共同财产),因此他无权分得该存款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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