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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给儿子的财产,现在可以要求要回吗?

来源: 发布时间:2016/11/24 14:59:52 | 分享 | 人气: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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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和前夫是上学的时候谈的,因为年轻冲动所以一毕业就结婚了。可是结婚后发现,婚后的生活远没有我们想象的那么美好,我们和公婆住在一起,所以不管是夫妻关系,还是婆媳关系都处理的非常的糟糕。我们以为是因为没有孩子的原因。所以我们就决定要个孩子。

可在我怀孕的期间,却发现前夫背板了我,在外面找了女人,这件事对于我来说犹如五雷轰顶。在我发现之后,他开始向我道歉,说以后再也不会了。本来我想离婚的,可后来想想我们的孩子,还有他的保证,就这样原谅了他。可是这件事就像是一块石头一样,压得我喘不过来气。所以在孩子两岁的时候,还是坚决的离了婚。

我们俩是协议离婚的,协议中我提出要抚养儿子,他也同意了,还说以后我养孩子压力会很大,所以并将我们夫妻双方共有的房产赠与儿子。

可是离婚一年之后,他突然找到我,要求撤销离婚时对儿子的赠与。我肯定不会同意,但他说,我们还没有给儿子办理房子的过户手续,所以赠与行为尚未发生效力,可以撤销。我前夫的说法对吗?我的儿子是不是真的不能拥有这所房子呢?

挚心律师解答:

根据您的陈述,我们可以了解到您和前夫是在离婚时赠与女儿房产,虽然还没有办理过户登记,但就不代表协议中的赠与是无效的。因为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赠与的财产需要依法办理登记等手续后才生效,但这一条并不适用于您的情况。与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于《合同法》,而适用于其他法律的规定,离婚协议中有关赠与的条款,自然也就不能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来判定是否生效。

夫妻离婚时,协议将共有房产赠与孩子所有,是一种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为目的的赠与行为。这种发生在特定身份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有目的的赠与,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也属于一项诺成性的约定。在双方婚姻关系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且离婚协议的其他内容已经履行的情况下,应当视为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赠与行为不能随意撤销。而且,夫妻将共有财产赠与子女的行为,有别于普通民事主体之间的赠与,它表面上体现了赠与的“无偿”特性,实际上往往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等紧密相连。既综上所述,即便房子尚未过户到您女儿名下,但是给予的协议是已经有效的,所以你前夫不能要回。

我国法律同时规定,男女双方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对财产分割反悔,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人民法院审理后,如果没有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如果你前夫执意要回的话,你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只要没有以上所说的欺诈等行为,这项协议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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